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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建设部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》的通知
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》


各县(市)区建设局,局属相关单位,扩权县(市)建设局,华北石油管理局各监理企业:  发布部门:河北省建设厅  文号:冀建市〔2007〕662号     

现将建设部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》(建市[2007]190号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转发给你们,结合我省实际,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,请一并贯彻执行
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,加强企业资质管理,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,确保监理工作质量,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,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》(冀建质〔2012〕246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》冀建质〔2012〕246号

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建设局),华北石油管理局:
    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,加强企业资质管理,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,确保监理工作质量,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,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,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   一、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
    (一)严格人员资格条件
    1、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
    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的要求,配备注册人员。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、工作年限或职称。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,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,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。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,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,同时具有多项资质的,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资质数量累计计算。

    2、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
    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,严格禁止人证分离,注册人员应做到:经在建设系统各行政审批系统查证,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;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,连续担任总监、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;在该企业注册后,按月获得酬金;在现场监督检查中,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。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,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,或按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,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。
    (二)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
    1、办公场地。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,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。其中,办公场地按照企业注册人员人均15平方米计算,档案资料管理场地、检测设备仪器场地分别按照甲级40平方米、乙级30平方米、丙级及事务所20平方米计算。
    2、场地证明。监理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提供工作场所证明:企业自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,或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费用支付证明。
    (三)具备完善的企业制度
    1、企业的组织结构。监理企业必须具有清晰地所有制构成,企业出资方不得有政府机构、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或其工作人员。企业法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是政府机构、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人员。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机构,其股东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以及从事企业经营、技术经济管理、档案信息管理职能机构完善,职责清晰。



   
2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。企业应当设置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,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。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、可以证明质量管理体系健全、运转正常的的证明资料。主要包括:质量管理体系文件,企业质量培训、质量检查、质量整改等证明材料。
    3、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。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,主要应当包括:企业经营管理、人事管理、技术管理、质量管理、财务管理、档案管理等。档案管理包括竣工工程的监理资料整理存档情况,在建工程现场建立档案的整理及存档的及时性、准确性。
    (四)配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
    1、试验检测设备的总体要求。监理企业应当拥有与监理工程数量、规模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设备。试验检测设备的种类应当符合原省建设厅冀建市[2007]662号文件的要求,数量按照每个监理部一台套、监理工程高峰期监理部的数量累计计算。(试验检测设备如下)
    2、试验检测设备的核查。监理企业应当在申请监理资质,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,提供试验检测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,以及试验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或计量文件,接受现场实物核查。监理单位应当同时提供试验检测设备在工程中使用情况的技术资料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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